壹、 總則

一、 什麼是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新制)?

答:105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房屋及土地出售時, 應計算房

        屋、土地全部實際獲利,並減除已課徵土地增值稅 的土地漲價總數額

        後,就餘額部分課徵所得稅,使房地交易 所得係按實價課稅,達到租

        稅公平。

二、 我國為何要實施新制?目的為何?

答:(一)我國過去房地交易就房屋及土地分別課徵所得稅及土地 增值稅,出

        售不動產稅負偏低,產生下列缺失:

        1.依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及 依房屋評定現

           值計算所得稅的房屋交易所得額,與房 地交易實際獲利存有相當差

           距,另土地現值一年公告 一次,使得同年度內買賣土地無土地漲價

           總數額而無 須負擔土地增值稅,造成未公平合理課稅,致使過多資

           金投入不動產市場,引發房地價格不正常飆漲。

        2.因房屋及其坐落土地未合併課稅,所有權人可能透過 提高土地售價

           並壓低房屋售價,以規避其房屋交易所 得稅。

       (二)為解決房地分開課稅的缺失,建立合理透明稅制,並與 國際稅制接

        軌,我國自 105 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 稅制度,房屋、土地交易

        所得合一按實價課徵所得稅, 同時輔以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不動產部分停

        徵,將所增加 的所得稅稅收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等社會福利支

        出,以逐步落實居住正義、改善貧富差距,並有助於 社會資源合理配置

        。

三、 新制的法律依據為何?何時開始施行?

答:為建立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104 年 6 月 24 日 總統 公布所得稅法

        部分條文,新增第 4 條之 4、第 4 條之 5、第 14 條之 4 至第 14 條之

        8、第 24 條之 5、第 108 條之 2 及第 2 125 條之 2 等 10 條條文及修

       正第 126 條,規範新制課徵範 圍、所得計算、適用稅率及申報等規定,

       並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四、 新制與現行規定(舊制)有何不同?

答:舊制下,土地係按公告土地現值所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課 徵土地增值

        稅,不納入所得稅課稅範圍,僅就房屋部分計算 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105 年1 月 1 日起實施新制,房屋、土 地均應按實價計算交易所得課

        稅。

        新、舊制比較表列如下:

(一)個人部分:

   制度     

項目

舊制

(財產交易所得)

新制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

 

 

 

課稅

範圍

 

 

 

房屋:計算財產 交易所得課稅

105 1 1 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者, 所得合一按實價課稅:

1. 103 1 2 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

2.105 1 1 日以後取得。

105 1 1 日起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 屋使用權:視同房屋交易課徵所得稅

    申報

    方式

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 5月辦理結算申報

分離課稅,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 天內申報納稅

課稅所得 (稅基)

房屋收入-成本 -費用

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的土 地漲價總數額

境內居住者

併入綜合所得總 額按 5%~45%累進 稅率課稅

1. 依持有期間認定:

1 年以內:45%2 年以內超過 1 年:35% 10 以內超過 2年:20%、超過 10 年:15%

2. 因非自願因素: 符合財政部公告的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 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 2 年以下的 房地:20%

3. 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 地取得之日起算 2 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 土地:20%

4. 符合自住房地優惠適用條件,課稅所  得超過 400 萬元部分:10%

非境內 居住者

按所得額 20% 繳率申報納稅

依持有期間認定

1. 持有 1 年以內:45%

2. 持有超過 1 年:35%

(二)營利事業部分:

 

   制度     

項目

舊制

 

新制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

 

 

 

課稅

範圍

 

 

 

房屋:計算所得課徵所得稅

105 1 1 日起交易下列房 屋、土地者,所得合一按實價課稅:

1.103 1 2 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 2 年以內。

2.105 1 1 日以後取得。

105 1 1 日起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 屋使用權:視同房屋交易課徵所得稅

課稅稅基

房屋收入-成本 -費用

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的土 地漲價總數額

境內營利事業

17%,併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於次年 5 月辦理結算申報

境外營利事業

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 或代理人:17%

依持有期間認定

1.持有 1 年以 內:45% 2.持有超過 1 年:35%

境內有 固定 營業 場所者:分開計算 稅額、合併報繳

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 及代理人:按所得額 20%扣繳率申報納稅

境內無 固定 營業 場所者:代理申報 納稅

五、 我國對土地交易既課土地增值稅又課房地合一所得稅,是否有 重複課稅

       問題?

答:新制下,房地交易所得的計算,係以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 成本,與因

      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並得再減除課 徵土地增值稅的稅基

      (即土地漲價總數額),以其餘額按規定 稅率計算應繳納的所得稅額,所

      以已課徵土地增值稅的部分, 不再納入課徵所得稅,不會有重複課稅的

      問題,並使土地增值稅的優惠措施不受影響。

東橋社區專家宗樺 服務專線:0928-465-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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