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總則
一、 什麼是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新制)?
答:105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房屋及土地出售時, 應計算房
屋、土地全部實際獲利,並減除已課徵土地增值稅 的土地漲價總數額
後,就餘額部分課徵所得稅,使房地交易 所得係按實價課稅,達到租
稅公平。
二、 我國為何要實施新制?目的為何?
答:(一)我國過去房地交易就房屋及土地分別課徵所得稅及土地 增值稅,出
售不動產稅負偏低,產生下列缺失:
1.依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及 依房屋評定現
值計算所得稅的房屋交易所得額,與房 地交易實際獲利存有相當差
距,另土地現值一年公告 一次,使得同年度內買賣土地無土地漲價
總數額而無 須負擔土地增值稅,造成未公平合理課稅,致使過多資
金投入不動產市場,引發房地價格不正常飆漲。
2.因房屋及其坐落土地未合併課稅,所有權人可能透過 提高土地售價
並壓低房屋售價,以規避其房屋交易所 得稅。
(二)為解決房地分開課稅的缺失,建立合理透明稅制,並與 國際稅制接
軌,我國自 105 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 稅制度,房屋、土地交易
所得合一按實價課徵所得稅, 同時輔以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不動產部分停
徵,將所增加 的所得稅稅收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等社會福利支
出,以逐步落實居住正義、改善貧富差距,並有助於 社會資源合理配置
。
三、 新制的法律依據為何?何時開始施行?
答:為建立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104 年 6 月 24 日 總統 公布所得稅法
部分條文,新增第 4 條之 4、第 4 條之 5、第 14 條之 4 至第 14 條之
8、第 24 條之 5、第 108 條之 2 及第 2 125 條之 2 等 10 條條文及修
正第 126 條,規範新制課徵範 圍、所得計算、適用稅率及申報等規定,
並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四、 新制與現行規定(舊制)有何不同?
答:舊制下,土地係按公告土地現值所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課 徵土地增值
稅,不納入所得稅課稅範圍,僅就房屋部分計算 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105 年1 月 1 日起實施新制,房屋、土 地均應按實價計算交易所得課
稅。
新、舊制比較表列如下:
(一)個人部分:
制度 項目 |
舊制 (財產交易所得) |
新制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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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 範圍 |
房屋:計算財產 交易所得課稅 |
․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者, 所得合一按實價課稅: 1. 103 年 1 月 2 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 2.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 |
|
․105 年 1 月 1 日起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 屋使用權:視同房屋交易課徵所得稅 |
|||
申報 方式 |
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 5月辦理結算申報 |
分離課稅,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 天內申報納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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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所得 (稅基) |
房屋收入-成本 -費用 |
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的土 地漲價總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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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 率 |
境內居住者 |
併入綜合所得總 額按 5%~45%累進 稅率課稅 |
1. 依持有期間認定: 1 年以內:45%、2 年以內超過 1 年:35% 10 年以內超過 2年:20%、超過 10 年:15% 2. 因非自願因素: 符合財政部公告的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 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 2 年以下的 房地:20% 3. 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 地取得之日起算 2 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 土地:20% 4. 符合自住房地優惠適用條件,課稅所 得超過 400 萬元部分:10%。 |
非境內 居住者 |
按所得額 20%扣 繳率申報納稅 |
依持有期間認定 1. 持有 1 年以內:45% 2. 持有超過 1 年:35% |
(二)營利事業部分:
制度 項目 |
舊制
|
新制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 |
||
課稅 範圍 |
房屋:計算所得課徵所得稅 |
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交易下列房 屋、土地者,所得合一按實價課稅: 1.103 年 1 月 2 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 2 年以內。 2.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 |
||
․105 年 1 月 1 日起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 屋使用權:視同房屋交易課徵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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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稅基 |
房屋收入-成本 -費用 |
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的土 地漲價總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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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報 方 式 及 稅 率 |
境內營利事業 |
17%,併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於次年 5 月辦理結算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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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營利事業 |
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 或代理人:17% |
依持有期間認定 1.持有 1 年以 內:45% 2.持有超過 1 年:35% |
境內有 固定 營業 場所者:分開計算 稅額、合併報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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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 及代理人:按所得額 20%扣繳率申報納稅 |
境內無 固定 營業 場所者:代理申報 納稅 |
五、 我國對土地交易既課土地增值稅又課房地合一所得稅,是否有 重複課稅
問題?
答:新制下,房地交易所得的計算,係以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 成本,與因
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並得再減除課 徵土地增值稅的稅基
(即土地漲價總數額),以其餘額按規定 稅率計算應繳納的所得稅額,所
以已課徵土地增值稅的部分, 不再納入課徵所得稅,不會有重複課稅的
問題,並使土地增值稅的優惠措施不受影響。
東橋社區專家宗樺 服務專線:0928-465-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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