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9 個人出售房屋,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可減除的成本及費用項目有那些?
個人出售房屋,可減除的相關成本及費用如下:
1.成本方面:包括
(1)取得房屋的價金。如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之房屋,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其得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之時價,應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2)購入房屋達到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或公證費、仲介費等)。
(3)當初這幢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
(4)取得房屋所有權後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而且不是2年內所能耗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
2.移轉費用方面:
為出售房屋支付的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
取得房屋所有權後,在出售前所繳納的房屋稅、管理費及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都是屬於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財政部83年2月8日台財稅第831583118號函)
東橋社區專家宗樺 服務專線:0928-465-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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