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1月1日前取得不動產[適用舊制]
售屋所得分兩種:1.拆算房地比2.房屋評定現值
103年~104年取得者
105年以前出售[適用舊制]
105年以後出售分兩種情形:1.持有未滿2年[適用新制]
2.持有超過兩年[適用舊制]
105年以後取得[適用新制]房地合一課稅
稅基:出售價-買入價-出售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
持有期間1年以內 稅率45%
持有期間1~2年 稅率35%
持有期間2~10年 稅率20%
持有期間10年以上 稅率10%
*自用住宅(持有、設籍並居住滿6年且無出租無營業)
所得400萬內免稅
超過400萬部分稅率10%
新制申報時間:
出售土地、房屋地政機關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或設定地上權之
「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算起(30天內)
申辦機關:
1.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
向申報時戶籍地或居留證地址所在地國稅局申辦。
2.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
向交易房屋土地坐落地的國稅局辦理申報。
*外籍人士交易坐落於台北市、高雄市者,向其總局外僑股辦理申報
免納所得稅
1.作農業使用之農地移轉,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興建時合法之農舍)
2.被徵收或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3.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東橋社區專家楊宗樺
服務專線:0928-465-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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