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新聞/綜合報導〕為了配合準總統蔡英文選前承諾,民進黨立委李應
元提出「自用房屋租賃法草案」,其主張房東在租屋到期後,若無正當理由
,不能拒絕房客續租,更不能把積欠房屋的中低收入趕走,也不能任意漲租
,否則將會開罰;消息曝光後,引起網友回響,更把文章推爆!
根據《工商時報》報導,李
應元提出的法案,可望於週
五交付內政委員會審查,該
法案明定,房東若想漲房租
,必須「CPI在過去一段時
間漲幅逾4%」才能,且租
金漲幅不得超過CPI,若
CPI下降,房客也能按比例
調降房租,違規者最高能開
罰20萬元。
此外,草案中明訂,房屋應
繳納的稅捐都由房東負責,且不能與房客私下約定,違者將開罰;至於租
屋到期時,房客也能請求房東更新契約期限,最多延長至2年,若房客
「無正當行為」或其他正當理由,就必須給房客延租。
草案中為保護弱勢,房客若是中低收戶,又因不可歸責於己原因,積欠房
租2個月,房東不能解約,但能向內政部申請由住宅基金代付租金,若房
東將房客趕出租屋,最高會開罰30萬元。
網友對於該法案的評價兩極,有的網友大聲叫好,「太棒了 你們再炒房
阿 用公權力把你們通通殲滅」、「很好啊,讓房地產崩跌」、「一堆房
東跳腳看了就好笑」;不過也有人批評,「欠租都不能趕 腦袋有洞」、
「這樣中低收入戶還租的到房子?」「立法用意良好但反而得到反效果
的案例不勝枚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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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限制本法保障的承租人範圍。(第六條)
(七)出租人於租賃關係存在中,將房屋讓與第三人者,應一併移轉簽約時承租人所交付之
押租金。(第七條)
(八)禁止房屋出租人對欲承租房屋之人,設定非必要之限制。(第八條)
(九)房屋出租人有配合承租人登記戶籍之義務。(第九條)
(十)房屋出租人有提供房租收據與承租人供其報稅或申請補貼之義務。(第十條)
(十一)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規定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第十一條)
(十二)限制租金之調漲時機。(第十二條)
(十三)如因其地價、房價之昇降,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租金。(第十三條)
(十四)就房屋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第十四條)
(十五)租賃房屋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第十五條)
(十六)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房屋。(第十六條)
(十七)懲罰性賠償金。(第十七條)
(十八)租賃契約期限之更新。(第十八條)
(十九)出租人如無正當事由者不得拒絕租賃契約期限之更新。(第十九條)
(二十)不動產移轉不破租賃之情形不限於公證之契約。(第二十條)
(二十一)租金支付期限。(第二十一條)
(二十二)承租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積欠房租達兩個月,且符合低收入戶標準者,出
租人不得解約。(第二十二條)
(二十三)本法未規定者,依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第二十三條)
(二十四)行政罰則。(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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