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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姓房東與李姓房客解除租賃契約,但李未搬家,蕭在深夜零時期限一到,擅自進入李的房間拆門、拆燈泡。

今日出版的《聯合報》報導,李的租約在去年1月30日除夕到期,他無處可去又拒絕不了房東不斷要求,只好在記載「限期1月29日、30日搬離,逾時房東親自搬清屋內房客所有東西」的紙條簽名,但仍回租屋處休息。蕭在31日凌晨零時過後,拿備用鑰匙開啟李的房門,拆卸前門,隔天再闖入拆燈泡,蕭不滿李拿相機拍攝,出手傷人。法院認為即使租約解除,蕭仍觸犯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2次,判拘役30天、可易科罰金定讞。(即時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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