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記起來!不動產買賣契約及廣告消費者保障權益須知
新聞摘要【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新北市購屋消
費糾紛居高不下,其主因係消費者未能明瞭不
動產買賣契約及廣告內容而產生。新北市政
府法制局消保官(以下簡稱消保官)日前會同新
北市府地政局,前往查核建商不動產買賣定
型化契約及廣告,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本次共計抽查6個建案使用之「成屋買賣定
型化契約」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
其中在查核「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缺失計
有:未記載買賣雙方簽章、記載不完全貸款
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之處理方式(未給予
消費者選擇權利)等主要缺失情形。另在查
核「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主要缺失計有
:未記載停車位型式規格事項、未記載房地
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規定與找補條款及驗
收條款不符規定等缺失。而上述缺失業經本
府就令其限期改善後再行複查(3家有缺失,
1家已改善完成)。而在不動產廣告方面,經
查結果均符合規定。
 
消保官提醒消費者在購買成屋時,依據「成
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規定,至少應注意下列主要重點:
 
(一)買賣標的範圍:包括買賣標的內使用分
區、權利範圍、共有部分及建號、停車位型
式等事項。
 
(二)交屋事項:賣方負責交屋之責任、歸責
賣方延遲交屋之全部價款萬分之二單利計
算違約金額、買賣標的物相關文件交付買
方及賣方未如期遷移戶籍及公司與營利事
業登記之損害賠償責任。
 
(三)交付建物現況說明書:包括買賣標的物
是否有改建、增建、加建及違建、車位情
況型式及是否有分管協議、買賣標的物是
否有漏水、買賣標的物是否有經過輻射屋
檢測及是否包括家具等事項。
 
另外消保官也提醒消費者在購買預售屋時
,依據「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
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至少應注意下列主
要重點:
 
(一)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除陽台外雨
遮及屋簷不計價)。其中要注意附屬建物
是否分別計算面積、是否計算土地面積
坪數、是否記載主建物面積占房屋登記
總面積比例。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
補,找補條款契約是否記載明確。
 
(二)履約保證方式(包括內政部同意履約保
證方式、價金返還之保證、價金信託、同
業連帶擔保、公會連帶擔保),「履約
保證制度」建商是否列入契約內容。
 
(三)違約之處罰等契約條款有無記載「賣
方開工及完工日期違約之處罰」,賣方
違反「主要建材及其廠牌、規格與「開
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事項,是否列
為買方得主張解除契約條款。
 
消保官呼籲建商及代銷業者,應依「不動
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成屋買賣定型
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預
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
事項」等規定,將相關定型化契約及房
屋廣告等交易資訊充分揭露,以保障消
費者權益,避免消費糾紛發生。而消費
者者如有不動產買賣之消費爭議,可撥
打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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