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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6日地震造成之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項目

申請事項

申請書表名稱

申報(請)期限

受理機關

綜合所得稅

個人災害損失

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書

災害發生後3個月

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災害損失

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

災害發生後3個月

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及設備報廢或災害申請書

營業稅

小規模營業人扣除未營業天數

災害損失減徵營業稅申請書

災害發生後申請

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娛樂稅

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扣除未營業天數

申請書

災害發生後申請

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分支單位(縣轄部分亦可向當地鄉、鎮、市公所申請)

貨物稅

貨物稅廠商,其已稅或免稅貨物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申請已納稅款之退還或銷案

申請書

災害發生後申請

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菸酒稅

菸酒稅廠商,其已稅或免稅菸酒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申請已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退還或銷案

申請書

災害發生後30日內

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房屋稅

房屋毀損三成以上

房屋稅減免申請書

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

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分支單位

地價稅

土地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

地價稅減免申請書

災害發生後30日內

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分支單位

使用牌照稅

汽車、機車(151cc以上)因災害受損停駛、報廢

使用牌照稅退稅申請書

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

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分支單位

備註 :

一、綜合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新臺幣(下同)15萬元以下者,得由村里長出具證明申報災害損失列舉扣除額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者,得由稅捐稽徵機關書面審核。

三、稅捐延期或分期繳納規定: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3年。所稱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經濟弱勢者之認定及實施方式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符合上開規定之民眾,可依財政部訂定之「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四、災害損失減免稅捐各項申請書表,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 )下載。

五、服務窗口服務專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0932-715-716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0920-526-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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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康東橋買房宗樺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