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地震造成之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項目 |
申請事項 |
申請書表名稱 |
申報(請)期限 |
受理機關 |
綜合所得稅 |
個人災害損失 |
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書 |
災害發生後3個月 |
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
營利事業所得稅 |
營利事業災害損失 |
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 |
災害發生後3個月 |
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
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及設備報廢或災害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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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 |
小規模營業人扣除未營業天數 |
災害損失減徵營業稅申請書 |
災害發生後申請 |
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
娛樂稅 |
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扣除未營業天數 |
申請書 |
災害發生後申請 |
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分支單位(縣轄部分亦可向當地鄉、鎮、市公所申請) |
貨物稅 |
貨物稅廠商,其已稅或免稅貨物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申請已納稅款之退還或銷案 |
申請書 |
災害發生後申請 |
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
菸酒稅 |
菸酒稅廠商,其已稅或免稅菸酒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申請已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退還或銷案 |
申請書 |
災害發生後30日內 |
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
房屋稅 |
房屋毀損三成以上 |
房屋稅減免申請書 |
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 |
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分支單位 |
地價稅 |
土地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 |
地價稅減免申請書 |
災害發生後30日內 |
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分支單位 |
使用牌照稅 |
汽車、機車(151cc以上)因災害受損停駛、報廢 |
使用牌照稅退稅申請書 |
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 |
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分支單位 |
備註 :
一、綜合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新臺幣(下同)15萬元以下者,得由村里長出具證明申報災害損失列舉扣除額。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者,得由稅捐稽徵機關書面審核。
三、稅捐延期或分期繳納規定: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3年。所稱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經濟弱勢者之認定及實施方式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符合上開規定之民眾,可依財政部訂定之「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四、災害損失減免稅捐各項申請書表,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 )下載。
五、服務窗口服務專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0932-715-716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0920-526-4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