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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 議:

1.同意本案無遮簷人行道之設計,免受土地使用分區管 制要點第11條表11編號三:「公共設施用地應自計畫 道路境界線退縮5公尺建築,並自計畫道路境界線至 少留設淨寬3公尺之無遮簷人行道供公眾通行,…」 之規定限制。

2.同意本案垃圾儲存空間之設置位置,免受 都市設準則 第三條第(六)款:「建築開發基地面積達2000平方公 尺以上者,應留設垃圾分類儲存空間,…。該空間必 須設置於地面一層,…」之規定限制。

3.本案修正後之設計內容,需經本府主辦機關(工務局) 確認後,方能辦理都審核定作業。

4.本案修正後通過,請依上述決議辦理,並依初核意見 及委員意見修正或回應後,提送修正後資料五份及電 子檔光碟片一份,由業務單位查核後核發核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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